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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严禁在教育部高等学校内出租、出租办公场所。

2020-08-06 17:45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0

新华社中新网8月5日电据教育部网站报道,教育部办公厅近日发布通知,要求教育部及其直属单位严格禁止办公场所的出租和贷款。


教育部表示,近几年,审计发现,部分政府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对国有资产出租贷款、资产无偿贷款等问题没有执行审批程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和教育部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资产租赁和贷款行为,加强资产租赁贷款管理,教育部通报下列有关事项。


1。资产用于保障事业发展和提供公共服务,严格控制资产租赁,原则上不得无偿出借资产。在满足教学、科研和职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如果确实存在闲置资产,应优先通过转移激活这些资产,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确实不能转让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可以出租出去。严禁出租和出租办公空间。


第二,要明确将资产交还管理部门,协调单位租赁和出借的所有资产的管理,避免管理时间长、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并确保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各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履行单位决策程序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出租,出借资产原值低于500万元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账面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之间的,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 账面原值超过800万元(含800万元)的,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审批。


3。原则上,资产租赁必须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如有必要,可通过评估或资产评估方式确定租金价格,以确保租赁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转租。租赁资产期满后,不得直接续签,有关管理程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4。资产租赁所得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并统一核算管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单位可以按照"关于进一步帮助服务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住房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委投资条例"(2020)号)。734)根据住房选址政策,免除或推迟对有经营困难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及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征收住房租金。


5。下属企业、关联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资产的,应当按照资产租赁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享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工具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转让给项目公司使用或者经营的,不得按照当时的资产租赁管理。


六、各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的精神,清理出租、出借现有资产的行为。非法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及时终止租赁和出借行为。终止确有困难的,必须在期满后收回。本通知发出后,仍被出租、非法出借的,由教育部对有关负责人进行调查。


七、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租赁、贷款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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